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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类别: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861次 时间:2024-10-22

各市(州)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 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 Γ2024〕 21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和数据入库

(一)加快市县级规划成果数据入库。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关于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除成都市外,其余 20 个市(州) 及所辖县(市、 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核心图层在 8 月 31  日前需通过审查并入库,未通过审查入库的,暂停开展该市(州) 批次建设用地报件规划符合性审查。

(二)加快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各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指南和部省相关要求,加快修改完善和审 查报批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确保已批复的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传导到位。在严格落  三区三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基础上,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 界外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能够精 准确定位置和规模的要落地上图,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应 在规划文本中列出项目清单,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 意位置,确保规划管用、好用、实用。2024 年 12 月底前,需完 成已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和规划成果汇交备案。违反 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不符合汇交要求的规划成果,将 不予备案;未按期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和规划成果数据 备案入库的,暂停开展该市(州)本级和相关县(市)以成片开 发方案报件的受理和审查。

(三)有序推进村规划编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进有需求、 有条件的村编制村规划,不下达村规划编制完成指标和完成时 限,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鼓 励各地探索实用性简易村规划编制模式,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应 编尽编”;暂时不编制村规划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 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 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 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城镇开发边界 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可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统筹编 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将各类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要求统 一纳入村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空间形态风貌的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防止出现“两张皮”。在农房规划建设中,要充分尊重村民 意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极高、高 危险区(风险区),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统 筹好农房建设用地需求与布局。

(四)加快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各地要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 划按照部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在 2024 年 11 月底前完成城镇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 作,近期急需实施的详细规划单元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快编制报 批。详细规划应当细化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功能布局、 空间结构等管控要求,但不得突破上位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并 充分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成果要在批准后 1 个月内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其中, 经评估依法可继续适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在 2024 年底 前完成市县级规划“一张图”的上图入库和省级汇交工作。省厅 将依托“一张图”系统,对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重 点监督。

二、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做好数据共享规划衔接。各地要充分对接同级有关部

门,及时梳理共享相关管理数据,做好问题会商,把已依法依规 审批、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等应当纳 入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按照 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规划编制 指南要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减少矛盾冲突。

(二)严格审查用地报批规划依据。2024 年 7 月 1 日以后,成都市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 报批继续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 通知》 ( 自然资发〔2023〕89 号)。其他市县用地预审和建设 用地报批一律依据已经批准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中市 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批次建设用地,需附具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图,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批次建设用地,需附具市县级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分区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单独选址项目需纳入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项目清单或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 ”系统。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 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 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 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 用途、规划条件应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严格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予以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 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信息系统。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 法建设合法化。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一)切实维护规划权威。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 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 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 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实施方案等名义 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严格规划修改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 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三)切实厘清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 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对属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职责 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及时移交其他部门查处,不得只审批 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

(四)加快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例行督察、动态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 规发放规划许可证以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等违法 违规行为。自然资源厅将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有新的问题建议及时报送 自然资源厅空间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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