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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系列解读④:坚持节约集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类别:新闻动态 浏览次数:893次 时间:2023-04-2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 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围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当前,我省资源紧约束形势日益严峻。“三调”结果反映出我省城乡建设外延式扩张态势还没有根本扭转,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实施,我省正加快启动实施一大批重点项目,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仍将处于高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将长期趋紧。在土地利用方式上,我省乃至全国正从“增量时代”加快转向“存量时代”,决不能再以过度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因此,实施办法在进一步细化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规定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提出落实建设用地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等创新内容推动全面提升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针对地方政府和用地企业对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重视程度不够、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淡薄问题和各地超标准闯关、搭车用地现象,新《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针对我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大、处置难的问题,新《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

针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履约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等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硬指标,在后期没有开展有效监管和硬性考核的现象,新《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机制,通过预警提醒、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处置等手段,加强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监管。

针对各地节约集约利用主要评价指标值不高、争当英雄不积极、比学赶超氛围还不够浓厚的现象,新《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和投入产出、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调查,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高质量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关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事,需要凝聚党委政府、企业主体和全社会的智慧与力量,久久为功,持续用力。我们要以更严格的要求、更扎实的举措、更精细的标准全面提升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四川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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