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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存挂钩”纳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类别:新闻动态 浏览次数:2022次 时间:2019-09-12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5号部令),日前,修改后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自然资源部官网全文发布。此次修改,把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成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规章,其中一大亮点是将“增存挂钩”机制纳入《规定》。
  “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或实践中证明不符合实际的做法及时体现到规章修改中,体现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体现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增存挂钩”机制的做法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修改后的《规定》,将实践中证明施行效果较好的“增存挂钩”机制,单列一条并将其增列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以制定专项用地政策。”
  此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相关条款。第二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对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损毁土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同时,更加突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增加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规定》还对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政策、国家鼓励产业的用地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等条款作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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